這件車禍今天地方法院判決,遊覽車司機被判刑3年6個月,把法院新聞稿貼上來大 家參考。 原文標題: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訴第276號國道三號劍湖山重大車禍判決新聞稿 原文網址:https://www.judicial.gov.tw/tw/cp-1888-1098736-0e8d9-1 原文內容: 一、判決主文 陳文貴犯過失致人於死罪,處有期徒刑3年6月。 二、犯罪事實 陳文貴於民國112年10月21日9時42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KAB-0899號出租遊覽車(下 稱甲車),搭載乙女、A男等乘客,行經雲林縣斗六市國道3號公路南向263.7公里 處,依當時路況、車況,被告超速行駛且從外側車道往內側車道偏行,此時正好有 李○澄駕駛車牌號碼8155-J7號自用小客車(下稱乙車)同方向沿內側車道行駛而 來,甲車擦撞乙車後持續偏行撞擊內側護欄(乙車上無人受傷),再往右偏行撞擊 同方向沿外側車道,由陳○一所駕駛、搭載江羅○香之車牌號碼BMK-6551號自用小 客車(下稱丙車),導致乙女、A男,江羅○香、陳○一死亡。甲車上之乘客亦分 別受有不等之傷害(未據告訴)。 三、判決的理由 被告坦承檢察官所起訴的犯罪事實,並有卷內的相關證據,諸如肇事當下的監視器 截圖等加以佐證,案發的國道三號路段最高速限為每小時110公里,被告為遊覽車 職業駕駛,領有合法駕照,應該要知道並注意國道、道路交通安全規範,而且依當 時天候、路況,被告沒有不能注意的狀況,竟疏忽沒有注意,因超速、任意及驟然 變換車道,又沒有使用方向燈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,導致發生車禍,造成被害人 4人死亡,被告顯然具有過失,成立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。 四、量刑審酌事項 1、被告在本案有自首的適用,這是減刑事由之一,此外,法院還考量到被告之前有多 次交通事件違規紀錄,其為職業駕駛人,當被告駕駛遊覽車搭載乘客上路的時候, 本來就應該要謹慎並遵守交通規則,才能維護自己、乘客及其他用路人的安全,但 被告卻超速行駛,又任意、驟然變換車道,也沒有使用方向燈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 隔,導致本案車禍發生,造成被害人4人死亡,是本案肇事主要且唯一之原因。 2、被告雖然跟被害人陳○一、江羅○香的家屬成立調解,但沒有跟被害人乙女、A男 的家屬達成和解,又被告駕駛前一天睡眠並不充分,有睡眠不足、精神不濟及恍 惚的情形,更應該謹慎駕駛,甚至拒絕駕駛,但被告仍執意出勤,且不時有超過 每小時120公里,甚至到達、逼近每小時130公里的超速狀況,認為被告確實嚴重 違反遵守交通法規的義務,造成重大的危險及損害,違反義務情形及所造成的傷 亡非常嚴重。 3、此外,辯護人雖然請求緩刑宣告,但法院認為被告犯行所生危害嚴重,沒有跟被害 人乙女、A男的家屬達成和解,且本案已經宣告超過2年的有期徒刑,不符合緩刑宣 告條件。 五、合議庭成員:審判長王子榮、陪席法官黃震岳、受命法官詹皇輝。 -- ╒══╛ Bi gijia gao lon e'hiowgong Taiyi. Wa mo howciao! 每隻狗都會說台語 沒騙你! Naci li mon yi, "Baibai ai tswun bi cia ciao?" \▲ 如果你問牠," 拜拜要記得準備什麼? ▲/ " Won~Won ", yi e anegai. ══════╗ " 旺~旺 ", 他會這麼回答你 φe12401421 ╙────╜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www.ptt.org.tw), 來自: 1.163.116.5 (臺灣)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ww.ptt.org.tw/car/M.1717077050.A.347
k7881683: 垃圾大車 平均殺一個人才關10個月 05/30 21:55
sorkayi: 和解了 不知道條件是什麼 05/30 21:58
tn00210585: 大概就一紙很香的債權憑證 05/30 22:10
FormulAn21: 歡迎來到台灣 05/30 22:13
edwian: 四.3不是寫沒有跟被害人的家屬達成和解?還是關太短... 05/30 22:16
WuKong: 人命真便宜 05/30 22:50
vincentpon: 犯罪成本真的低 05/30 22:53
cospergod: 讚 哈哈 05/30 23:03
cluster: 雖然很無奈,在法律層次人命是有價的 05/30 23:10
cluster: 遠離大車保平安 05/30 23:11
thigefe: 殺一個人關不到一年 賺爆,吊打鄭傑,鄭傑應該去當職業學 05/30 23:12
thigefe: 長才對 05/30 23:12
cblade: 國道大車一堆超速 05/30 23:23
DWESOME: 撞死人CP值爆錶 05/31 00:05
waterdesign: 畢竟蓄意跟過失有著根本的差異 05/31 01:23
origin2: 大家真的覺得判太輕的話,請打電話給各黨立委要求增訂駕 05/31 04:27
origin2: 駛大型車輛過失致死罪,並且若為犯規累犯則加重其刑的規 05/31 04:27
origin2: 定,法院才能相對應判決。同樣或許也需要對合併執行的規 05/31 04:27
origin2: 定作出排除修改,每條人命必須累加刑期。 05/31 04:27
annzheng81: 也可以用在各種職業駕駛嗎 05/31 06:16
annzheng81: 例如垃圾黃 殺人大車學長等等 05/31 06:16
ncaaa: 悲哀,這種人渣才應該槍斃 05/31 07:49
henryrita: 死死算了 05/31 08:19
li04: 台灣就是只要跟擦傷的人和解,跟死人不和解,就是非常有誠意 05/31 08:21
li04: 的行為 05/31 08:21
augustlion: 沒睡飽還開… 05/31 08:54
caeser900452: 治本的方法是把過失廢掉通通都算殺人罪 05/31 09:33
maniaque: 樓上你要顛覆法律的基本觀念嗎??? 05/31 10:33
ejrq5785: ...那以後車禍在路上沒有把人撞死也算殺人未遂捏 要確ㄟ 05/31 11:12
ejrq5785: 你開車超速 沒有撞到人 可以當作殺人預備犯 要這樣? 05/31 11:13
VVVV5555: 三年呵呵 05/31 11:51
e2000: 結果NONO跟李宗瑞大大,一個人都沒殺,判的比這個殺四人的 05/31 12:17
e2000: 重好幾倍 05/31 12:17
Windcws9Z: 撞死4人才判決3年半,反觀小玉換臉判5年還沒收1000多萬 05/31 13:39
Windcws9Z: 哈 05/31 13:39
SimACC: 可悲的是,有達成和解3年竟然算重的… 05/31 15:04
pippen2002: 過失致人於死罪?只要3年? 太好呢!大家快上? 05/31 15:19
pippen2002: 可以6罪疊加啊! 上限有限制??6? 4? 10? 05/31 15:28
FormulAn21: 台灣好像沒在玩疊加 同罪併罰可能還有減刑空間 05/31 16:40
FormulAn21: 有認事曾從事法務 說全都在算減刑或罰金 看了很絕望 05/31 16:49
FormulAn21: 甚至案量一多不小心疏失了 還要幫犯人墊罰金保績效 05/31 16:49
FormulAn21: 其實某幾條法修掉就能改變 為什麼不修 大家心理有數 05/31 16:55
cc02040326: 垃圾大車 幹你娘 05/31 20:53